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容百科技主动披露与宁德时代1200亿元大单 上交所要求自查是否借此炒作股价
2026-01-15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Coinbase,Bitget,Kraken,全球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
2026年1月13日,容百科技(688005.SH)公告,公司与宁德时代(300750.SZ)签署了采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26年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
当日,上交所向容百科技出具《问询函》,要求其就信息披露准确性、协议内容、内幕交易防控等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并要求容百科技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后续,上交所将结合公司回复情况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上交所在《问询函》中提出,容百科技2025年12月13日披露收购贵州新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新仁”)并对其增资公告称,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公司已披露拥有的建成磷酸铁锂产能与本次协议预计供应的产量相差甚远。
受访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披应该做到如实、准确、完整。上交所问询意在排除上市公司可能的信披瑕疵,上市公司应该尽快予以答复,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容百科技1月13日披露,根据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签署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之约定,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预测合计向宁德时代供应磷酸铁锂总量约为305万吨,合同总销售金额超过1200亿元。
当日,上交所向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问询函》。
上交所指出,根据公司提交的公告及备查文件,协议中并未对总销售金额进行约定,公司未公告销售金额的确定依据。此外,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12月13日披露收购贵州新仁并对其增资公告称,贵州新仁目前拥有年产6万吨磷酸铁锂产线,公司已披露拥有的建成磷酸铁锂产能与本次协议预计供应的产量相差甚远。
为此,上交所要求容百科技补充披露协议中关于每年产能的具体约定,结合公司拟建和在建产能、协议期内产能收购计划、资金储备和战略规划等明确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自查相关协议周期长达6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具体采购需求不确定性、产能储备的不可预期性等对公司披露内容准确性的影响,全面提示各项风险因素对公司协议履行、收入转化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关于协议内容,容百科技公告显示,在满足对方技术、成本、质量、交付需求的前提下,对方给予公司项目开发的优先权,并优先导入、使用公司提供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对方最终采购量及公司的需求保障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的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双方未依本协议规定履行任何强制性义务,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上交所要求容百科技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双方是否签署关于产能建设、产品数量各年交付、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机制等约定,全面自查并完整披露关于本协议的全部重要内容;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是否拥有产品交付的技术、标准、质量等前提条件,为达预期所需要支出的各项成本费用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补充披露协议约定的双方强制性义务及具体违约责任,如触发相关违约责任对公司预计影响。
同时,上交所要求容百科技就本次协议签订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有无存在内幕交易情况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对外披露,同时提交内幕知情人名单备查。
此外,上交所还要求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相关协议签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核实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夸大表述和广告宣传用语,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
上交所指出,容百科技应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1个交易日内就上述问题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上交所将结合公司回复情况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采购协议大单公告的前一日,容百科技披露了《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5年第四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3000万元,单季度扭亏为盈。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9亿元至-1.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2亿元至-1.8亿元。
容百科技称,2025年公司业绩变化主要原因为前三季度销量下滑,业绩阶段性承压。第四季度,正极销量创全年新高,锰铁锂实现单季度盈利。公司于第四季度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显著改善,全年利润实现修复。
针对上交所的《问询函》,容百科技表示,将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尽快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信息应该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防止选择性披露对股价有利的信息而忽略可能对股价不利的信息,从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形成误导。”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对记者表示,上交所问询意在排除上市公司可能的信息披露瑕疵,上市公司应该尽快予以答复,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则表示,交易所监管问询虽然并非“终结性文件”,但它也是可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与信披、便利投资者维权的“多功能杠杆”。
赵敬国认为,监管问询要求合规责任人对内控缺陷进行回溯排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其实质是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合规义务”,有助于推动企业构建长效风险管控体系,避免出现“头痛医头”式的短期应付行为。
对投资者维权而言,监管问询以强制手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细节、提示风险,这等同于借助交易所的公权力为中小股东开展“免费尽职调查”,从而降低其举证难度与维权门槛。
对投资者维权律师而言,监管问询本身属于“非处罚性监管”的警示信号,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或开展诉讼前评估时,可将其作为“已曝光的风险因素”纳入工作底稿,提前明确争议焦点,防止出现“突发式”风险事件。
同时,上市公司的回函及整改过程会形成“当事人自认”与“监管认定”的双重书面证据。后续若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可直接引用回函内容,作为证明“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显著降低举证成本。
“此外,交易所‘点名’批评的方式形成了声誉惩罚,也放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利于投资者维权达成‘个案救济’与‘市场教育’的双赢局面。”赵敬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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