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川转债”2026年付息公告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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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川医药包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正川转债”202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6年4月28日支付自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5月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11月8日至2027年4月27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46.6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0.07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级,评级展望“稳定”。

  15、担保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正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2.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40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正川转债”持有人。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92元人民币(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2.40元人民币(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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