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00218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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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 亚 通(00218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相关信息涉及审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则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以事实为基础,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三)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投资者权益或对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五)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及相关整改情况,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十九)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投资者权益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同一事件触发不同事项披露标准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同时符合不同事项的披露要求。相同类型的重大事项持续触发披露标准,发行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七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收集并汇总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议题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派人列席会议;如不列席会议,应在会议后取得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统筹来访接待、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六)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披露。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设专人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与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债券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各相关部门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应当及时委任继任或代行责任人员,并进行信息披露。如无法按时委任,暂时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其意见或理由。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履职,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及时并如实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告知所了解的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等相关信息,积极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室、分支机构和下属子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发生对发行人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确保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上报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设立并不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拟披露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等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等相关的拟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等报告的拟披露信息后,应进行核查。经核查后,根据法律法规、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若有自行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权限),或者提交给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由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协助在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披露。公司涉及需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应当及时、公平地向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关注文件的披露状态;

  (五)如有要求或相关约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的债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防止泄露拟披露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债券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知悉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一)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申请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履行如下应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公司相关部室、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暂缓或豁免,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备查。

  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台账登记的事项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书面保密承诺签署情况。

  第四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债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及重要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重要关联方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查传闻的真实性,评估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外部融资及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媒体进行沟通、澄清。

  第四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履职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法律法规、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知悉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后,及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条 公司内部及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自身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品种债券信息披露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执行。本制度与债券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工作日(交易日)”,在选择适用时应符合具体债券品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关于信息披露时点的规定。

  若同时适用“工作日”和“交易日”的,公司应根据要求孰高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具体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制定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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